(2015)洋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诉被告全小春、白星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全小春,白星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代表人王炜,行长。被告全小春,女,现年33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磨子桥镇石佛村四组,农民。被告白星敏,男,现年46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磨子桥镇石佛村四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诉被告全小春、白星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光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