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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董福忠诉被告海城市高坨镇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董福忠。被告:海城市高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福忠诉被告海城市高坨镇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城市高坨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福忠撤回对被告海城市高坨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98元,减半收取384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学龙审 判 员  顾业辉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雨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