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姚庆贤、欧阳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姚庆贤,欧阳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法定代表人:黄雪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保生、林水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姚庆贤,男,汉族,住吉安县。被告:欧阳雪英,女,汉族,住吉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姚庆贤、欧阳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姚庆贤、欧阳雪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阮明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佐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