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0773号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王砦村。法定代表人刘广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四百五十一元,由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万零四百二十六元,退还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