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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314、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玉忠、樊玉强与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314、318号申请执行人梁玉忠,男,生于1975年4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执行人樊玉强,男,生于1969年1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昌银行红谷滩支行账户上存款29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