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周立正。委托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立正、李彩、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秀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12年11月6日生女儿周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脾气暴躁,性格执拗,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还以做生意为名将家中家具、家电拉走。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三番五次恳求被告回家,被告不予理睬,并于2015年4月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心疼孩子,不愿离婚,希望双方慎重考虑,恳请法庭给予半年和好期限。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被告依然态度坚硬,不愿回头。原告认为夫妻间应该互相包容忍让,如有过错应给机会改正。被告心胸狭隘,一味将过错归咎于他人,不能善待他人。现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争吵都是为了日常琐事,并没有大的矛盾,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虽曾起诉离婚,但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已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双方的孩子是女儿,且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故孩子应由被告抚养比较合适。原告盖房欠下的20多万元债务,被告和原告共同偿还了12万,该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债务应平均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6日生女儿周某乙,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李某于2015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李某自愿给予原告周某甲六个月和好时间。后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周某甲提起本次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周某甲提供的本院(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基础,夫妻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和共同组建的家庭,共同负起对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为了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均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应草率提出离婚。只要双方互相包容,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和好的。鉴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李某有和好可能,对原告周某甲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