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生与被告周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小字第57号原告李新生,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相龙,男,成年,汉族。原告李新生与被告周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9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相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其跟着被告到石板生态园干活。当时约定每天160元,其从2月份一直干到10月份,中间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工资,经结算尚欠14048元未付。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4048元。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工资14048元。被告未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2月,原告跟着被告到石板生态园干活。当时约定工资为每天160元。原告从2月份一直干到10月份,中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4048元未付,并于2015年2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李新生工资款壹万肆仟另肆拾捌元整¥14048.00周相龙2015.2.16号”。本院认为,被告周相龙欠原告李新生工资14048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持该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新生140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