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倪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倪某某,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内东乡。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果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继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子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