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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瑞灵与吴井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灵,吴井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灵,男,1953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吴井安,男,1962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瑞灵与吴井安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吴井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井安存款1020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