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吴卫国与陈斌、廖建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国,陈斌,廖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吴卫国,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陈斌,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廖建萍,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卫国与被执行人陈斌、廖建萍(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0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斌名下房产已被查封,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廖建萍名下房产已被查封,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无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对此,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