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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侯广虎与深圳市创诚盛元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广虎,深圳市创诚盛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侯广虎。被告深圳市创诚盛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科科技园***栋509。法定代表人吴长盛,总经理。原告侯广虎与被告深圳市创诚盛元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退还了原告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5536元,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广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