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韩玉英、陈茂娥等与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98号原告韩玉英,原告陈茂娥,原告程春波,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杰、宁世光,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英、陈茂娥、程春波与被告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玉英、陈茂娥、程春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英、陈茂娥、程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玉英、陈茂娥、程春波负担。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