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华森物业纠纷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857号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西关正街60号英达大厦808室法定代表人:张铁,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人:许敏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人:张红娟,该鑫盛物业主管被告:王华森,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华森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