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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889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889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镇六合村*组。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组。赵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4194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2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由周某某给付赵某某41000元,下剩42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自愿放弃,现涉案案款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