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与吴祖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吴祖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97号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施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祖朋,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祖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行、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