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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康竹枝于王开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康竹枝,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兆龙,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开亿,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康竹枝诉被告王开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开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竹枝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竹枝撤回对被告王开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康竹枝自愿负担。审判长  李继卫审判员  张朝辉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可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