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志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凉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志荣。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第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荣涉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志荣以给被害人吴某某办理驾驶证为名,多次骗取吴某某现金8500元。吴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赵志荣索要时,赵志荣于2014年6月退给吴某某1000元。2、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志荣以给被害人高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名,伪造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一枚,伪造虚假收款收据2张,虚构已给武威市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缴房款为由,骗取高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得高某某120500元。3、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志荣以给被害人石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名,利用伪造的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伪造虚假收款收据1张,虚构已给武威市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缴房款为由,骗取石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得石某某132500元。4、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志荣虚构以认识武威市凉州区农牧局领导,能给被害人李某甲办理养猪方面的政府补贴,骗取李某甲的信任,以需用活动经费为名,分2次骗得李某甲现金8000元。5、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赵志荣虚构以能给被害人李某乙处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李某乙的信任,骗得李某乙现金2000元。6、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志荣虚构能给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以请领导吃饭为名,多次骗得王某某现金9600元。7、2013年8月,被告人赵志荣在武威市车管所附近,找张某(信息不详)伪造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信息比对专用章、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各一枚。被告人赵志荣诈骗作案6起,共计诈骗被害人吴某某、高某某等被害人现金280100元;另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志荣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诉请对被告人赵志荣在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志荣辩解,起诉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吴某某给其现金8500元,但其中4500元系其个人借款,500元已交远航驾校,另退还吴某某现金1000元;第二起犯罪中,指控其诈骗高某某现金120500元不属实,其给高某某出具了95000元的欠条,但高某某实际给其现金75000元,其余20000元高某某没给;第三起犯罪中,指控其诈骗石某某现金132500元不属实,石某某给其现金60000元,其给石某某出具了收条,后石某某向其索要时,其已退还石某某现金40000元;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不属实,李某乙给其现金2000元,让其处理车辆违章,因其无能力处理车辆违章,要求李某乙取钱,但李某乙未来;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中,王某某给其现金9600元,其已退还石某某现金6000元;其私刻公章触犯了国家法律,但没给国家造成大的危害。愿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志荣以给被害人吴某某办理驾驶证为名,多次骗取吴某某现金8000元。案发前,赵志荣退还吴某某1000元。2、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志荣以给被害人高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名,多次骗取高某某现金95000元,后赵志荣利用伪造的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伪造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高某某住房款收款收据2张。3、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志荣以给被害人石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名,多次骗取石某某现金60000元,后利用伪造的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伪造虚假收款收据1张。石某某发现被骗后向赵志荣索要时,赵志荣退还石某某现金40000元。4、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志荣以认识武威市凉州区农牧局领导,能给被害人李某甲办理养猪补贴为名,分2次骗取李某甲现金8000元。5、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赵志荣以能给被害人李某乙处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李某乙现金2000元。6、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志荣以能给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创业贷款为名,多次骗取王某某现金9600元。后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向赵志荣索要时,赵志荣退还王某某现金6000元。7、2013年8月,被告人赵志荣在武威市车管所附近,找张某(信息不详)伪造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信息比对专用章一枚。综上所述,被告人赵志荣诈骗作案6起,共计诈骗被害人吴某某、高某某等被害人现金135600元;另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枚。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远航驾校收据、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证明、欠条复印件、收条、移交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赵志荣伪造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信息比对专用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亦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志荣犯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志荣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的数额,对案发前被告人已退还的数额,应予扣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伪造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信息比对专用章、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因伪造的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用于诈骗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属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诈骗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吴某某现金8500元不属实,因吴某某给其现金8500元中,500元已交远航驾校,经庭审查明,500元已交远航驾校,故该500元应当扣除,被告人辩解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4500元,因被告人无直接证据证实借款的事实,被告人所述借款理由不充分,故被告人辩解借款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被害人高某某现金120500元不属实,依据被害人陈述,诈骗金额包括被告人收取的购房款105000元,请客费用9500元、办理贷款费用6000元,被告人辩解,被害人高某某给其现金75000元,其余20000元没给其,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赵志荣骗取高某某现金后给高某某出具的95000元的欠条,其他款项均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按95000元予以认定,故被告人辩解骗取被害人现金75000元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被害人石某某现金132500元不属实,依据被害人陈述,诈骗金额包括被告人收取的购房款60000元、购买地板砖款7500元、借款4000元、收取的物业费20000元及请客费用60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赵志荣骗取石某某现金60000元后给石某某出具的收条,其他款项均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故按60000元予以认定,被害人陈述向被告人索款时,被告人退还现金40000元,后被告人又将退还的40000元索回,因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据证实,故该起诈骗金额按20000元予以认定,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辩解诈骗李某乙现金2000元现金不属实,经查,被告人明知其个人及他人无权私自处理车辆违章,仍收取被害人现金并不予退还,被告人的辩解不合常理,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第六起犯罪中,王某某给其现金9600元,其已退还石某某现金6000元,故按3600元予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之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志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二、对被告人赵志荣诈骗所得现金1356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三、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复写纸一张、收款收据一本、“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信息比对专用章”及“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6223011002249”两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香劲元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