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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北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梅,秦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张冬梅,女,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秦飞,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梅诉被告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冬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