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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进平,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雷华玉,女。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游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贺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