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某甲父亲。被告李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51元,减半收取2775.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新政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