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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溪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驰与蒋海明退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驰,蒋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曾驰,男,生于1977年1月25日。被执行人蒋海明(曾用名蒋树南),男,生于1967年10月19日。关于曾驰与蒋海明退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南溪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海明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曾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蒋海明所有的房屋,在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蒋海明保管,该房屋不得出售、毁损和设置权利负担。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10月09日起至2018年10月08日止。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实施查封的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