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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被告陈华荣、黄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195号原告王永红,女,藏族,1976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塘县。委托代理人高思华,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荣,男,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春鹏,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红与被告陈华荣、黄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