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正龙与戴白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龙,戴白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王正龙。被告戴白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龙诉被告戴白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龙撤回对被告戴白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樊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