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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韩学军申请马文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军,马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222号申请人韩学军,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文明,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加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韩学军申请马文明承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文明之妻付志芹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文明之妻付志芹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帐号为××××××的存款23,24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裴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