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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平某某,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