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369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窜至本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后陈6栋3号侧门路边,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李某甲停放的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小金龙牌电动车1辆。2015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窜至本市江北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南侧人行道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李某乙停放的雅马哈牌电动车1辆。2015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窜至本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恬里10栋门口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张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张某。2015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窜至本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荣跃许村14-1号门口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许某停放的佳丽奇牌电动车1辆。2015年8月4日中午,被告人马某窜至本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30号东贸大酒店后门的路边,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王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爱瑞克牌电动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许某、王某的陈述、证人谭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录像视频资料、销售凭证、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4)5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斯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忆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