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候春灵与张瑞祥、张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春灵,张瑞祥,张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候春灵,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张瑞祥,男,汉族,1992年8月22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被告张向峰,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张瑞祥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春灵与被告张瑞祥、张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春灵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春灵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