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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候春灵与张瑞祥、张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春灵,张瑞祥,张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候春灵,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张瑞祥,男,汉族,1992年8月22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被告张向峰,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张瑞祥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春灵与被告张瑞祥、张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春灵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春灵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