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品美与郑远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品美,郑远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118号原告赵品美,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郑远伟,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品美与被告郑远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品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品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赵品美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