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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品美与郑远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品美,郑远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118号原告赵品美,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郑远伟,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品美与被告郑远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品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品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赵品美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