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曹荣型与重庆劲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型,重庆劲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593号原告曹荣型,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村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劲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工业园区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6695-6。法定代表人邓月全,重庆劲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荣型与被告重庆劲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曹荣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荣型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恒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