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成都)与许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许忠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316号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叶超,经理。被告许忠涛。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