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非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万祥与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民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祥,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非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万祥,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址:新疆托里县。委托代理人:唐晓春,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址:阿克苏市。系申请执行人朋友。被执行人: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住所地温宿县博孜墩乡。法定代表人:孟凡光,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祥与被执行人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万祥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温劳人仲字(2014)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