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罗某某、张某乙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玉龙,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女,汉族,1961年3月22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钱名海,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罗某某、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钟建华代理审判员 叶斌彬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