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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罗某某、张某乙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玉龙,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女,汉族,1961年3月22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钱名海,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罗某某、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钟建华代理审判员  叶斌彬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