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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熊康明,李大海等与秦福廷,秦光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康明,李明全,李大海,秦福廷,秦光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524号原告熊康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张建虎,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原告李明全,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张建虎,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原告李大海,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张建虎,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秦福廷,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秦光凡,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康明、李明全、李大海诉被告秦福廷、秦光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昌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