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国祥与向新书、凌秀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祥,向新书,凌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祥。被执行人向新书。被执行人凌秀春。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良执字第141-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向新书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分社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向新书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分社1833011610001939账户存款3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向新书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星分社183311010101948209账户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