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45号申请人呼某某,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于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呼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已被神木县公安机关,以非法集资为由立案侦查,本案现终结执行。案件受理费291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执行费27046元,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