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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梦与夏震宇,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夏震宇,钱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925号原告王梦,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夏震宇,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告钱宁,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梦与被告夏震宇、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王梦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冰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