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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边生岗与珠海斗门现代门诊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斗门现代门诊部,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74369767-0。负责人吴金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057,系该××法务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生岗,男,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公民身份号码×××0019。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斗门现代门诊部(以下简称现代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边生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10日,边生岗作为乙方与甲方现代门诊部签订《经营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边生岗在现代门诊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疼痛科(理疗、推拿针灸)诊疗业务;2.现代门诊部提供场所,统一配发提供处方、治疗单、检验单、工作服等,费用由边生岗自理;3.疼痛科执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4.边生岗有权自行聘用医护人员,负责科室并负责人员工资、医疗保险、广告费、水电费等费用;5.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0日止;6.每月管理费8000元,一次性缴纳押金2万元,协议未到期,边生岗因某些原因提出终止协议,取消本协议押金2万元。苏远芳、边生岗分别代表甲、乙方在该份协议书上签了字,对此,现代门诊部予以确认。边生岗于2015年3月3日缴纳了押金2万元,同月12日又缴纳了管理费8000元。对此,现代门诊部予以确认。2015年3月18日,边生岗通过EMS向现代门诊部发出书面通知(落款日期2015年3月13日),认为现代门诊部不具有疼痛科诊疗科目资格,双方名为经营合作实为承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认定《经营合作协议书》无效,要求现代门诊部在两天内返还其支付的2.8万元。现代门诊部确认收到该通知。因双方就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边生岗遂诉来本院。原审法院另查明,1.边生岗没有执业医生资格;2.伍宝玉是现代门诊部聘用的外科医生。原审法院认为,《经营合作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评析如下:一、《经营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现代门诊部不但为边生岗提供行医场所,还统一配发处方、治疗单、检验单、工作服等,而边生岗所负责的疼痛科既有权聘用医务人员也需要负担相关经营费用,同时还执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这些显然都是双方就疼痛科(理疗、推拿针灸)诊疗业务建立承发包关系所作出的约定。二、边生岗没有执业医生资格,本身不具备行医条件;而现代门诊部作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明知自身没有疼痛科诊疗科目,也不具备开设疼痛科诊疗业务的资质,双方均不存在合作开展疼痛科诊疗活动的基础。因此,《经营合作协议书》是名为合作实为承包,其核心内容是现代门诊部以合作的名义,变相地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边生岗使用,该协议书明显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边生岗、被告现代门诊部对导致《经营合作协议书》无效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经营合作协议书》被认定无效后,现代门诊部依法应当将收取的2.8万元返还给边生岗。至于现代门诊部主张的损失,被解聘的伍宝玉从事的是外科诊疗科目,与本案《经营合作协议书》所称疼痛科或理疗推拿针灸并非同一诊疗科目;而《经营合作协议书》中没有对是否装修作出约定,边生岗对装修行为也不认可,因此,无论是解聘伍宝玉还是装修,均不能证明与履行《经营合作协议书》存在因果关系,现代门诊部该部分主张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即便现代门诊部在履行《经营合作协议书》过程存在一定损失,也因为其对导致《经营合作协议书》被认定无效有过错,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边生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边生岗与珠海斗门现代门诊部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经营合作协议书》无效;二、珠海斗门现代门诊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边生岗返还人民币2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珠海斗门现代门诊部负担。现代门诊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经营合作协议书》有效,上诉人无须返还被上诉人缴纳的押金和管理费28000元。被上诉人应赔偿因其过错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88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有效,开展的诊疗业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理疗、推拿、针灸,并非传统概念上的疼痛科,卫生部门规定必须二级以上医院才具备开设疼痛科室。对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是清楚的。《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是合作而非承包,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两间科室、处方、治疗单、检验单、工作服等,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合作,并非承包,上诉人没有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给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违反了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故其所缴纳的费用不予返还。由于被上诉人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无法开展诊疗工作,根据《经营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被上诉人至今不能到卫生局办理医生注册,故上诉人可不退还押金和管理费。三、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赔偿上诉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边生岗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上是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因协议书无效,上诉人应该返还押金2.8万元,本案双方也不存在其他损失。双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现代门诊变相地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没有职业医生资格的边生岗使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禁止性规定,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经营合作协议书》无效正确。而现代门诊作为医疗机构对外开设没有资质的疼痛科诊疗业务、与没有职业医生资格的边生岗合作向其出借《医疗机构许可证》供边生岗对外接诊过错更大,原审判令现代门诊返还边生岗押金和管理费并未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珠海斗门现代门诊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孔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