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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余进平、刘耀斌与刘先华、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进平,刘耀斌,刘先华,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余进平。申请执行人刘耀斌。被执行人刘先华。被执行人郑伟。申请执行人余进平、刘耀斌与被执行人刘先华、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进平、刘耀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先华、郑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余进平、刘耀斌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先华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7号圆梦·美丽家园5栋1单元11层1-1102室房屋,但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先华、郑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1,1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先华、郑伟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江 文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颢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