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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广德、王文英等与曲宝相邻关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德,王文英,王文娟,王军,曲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530-3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德。申请执行人王文英。申请执行人王文娟。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曲宝,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执字第530-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委托山东银发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曲宝管理使用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大集东五间房及相邻的厢房。2015年8月10日竞买人张海胜以4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曲宝所管理使用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大集东五间房及相邻的厢房管理使用权归买受人张海胜管理使用。上述房产的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海胜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审 判 员  肖德峰代理审判员  孙永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