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许敏与许敏、周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许敏,周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化锋。被告:许敏。被告:周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敏、周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颜晓杰审 判 员 徐红蕾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