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倪颖迪与徐亦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颖迪,徐亦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倪颖迪。被告:徐亦松。原告倪颖迪为与被告徐亦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颖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颖迪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颖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倪颖迪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