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叶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19X。委托代理人:韦国祥,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328。原告叶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委托代理人韦国祥、被告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至今一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更没有婚育子女,被告与前夫生育有一男孩而拒绝和原某甲。婚后4年多以来,原告为此一直承受着父母抱孙心切的巨大压力,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维系的必要。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蓝塘四路臻汇园加州湾15座1401房全部购房款、所交税费、装修和家具等共1135992.34元,均系原告向原告姐姐叶庞清所借,这些借款至今尚未偿还给叶庞清,而且该房屋从签约购买、装修、购买家具、交税等等,均由原告姐姐叶庞清一人操办,被告也从未在该房居住过一晚。此外,登记在被告父亲游建雄名下的“端州区恒成五金电器行”,实际是由原告和被告父亲共同经营管理,目前尚欠厂家约22万元的债务。另外,原告因无力继续偿还粤HDW0**小汽车农业银行购车抵押贷款108338元以及欠林怀庆借款170000元,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将上述车辆以278338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怀庆,用于偿还上述债务。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收到贵院送达的原告叶某诉被告离婚及债务承担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被告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全为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被告提出答辩如下:一、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被告与原告感情深厚,相识于2005年3月,当时双方都在广州读书,原告曾追求被告,后被告于2007年结婚后与原告保持朋友关系,时有联系。被告××××年××月去华南师范大学培训期间,被告患有胃痉挛无法进食,原告主动照顾被告,并劝被告离婚与原告结婚。此后,被告离婚并与原告结为夫妻。原告因为没有正规学历,在广州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一直生活拮据,靠租廉租房生活,被告父亲见状主动支持原告做生意,原告2010年搬至肇庆居住,一直住在被告家中,原告的银行账单等资料均寄至被告家中,原告还在被告所住小区缴纳停车费,出入均有录像记录,所以原告声称婚后没有与被告一起居住并非事实。原告婚后创业艰辛,被告与其父母一直照顾原告起居饮食,被告还雇佣原告为自己公司经理,夫妻双方一同经历创业艰辛,原告没有收入,常年是被告照顾家庭从未有埋怨,彼此共同的朋友均认为夫妻感情深厚。被告与原告常一起出席共同好友的聚会与婚宴,以及常常一起旅游。时至去年中秋,被告与原告还一起去海滩旅游。所以并非是原告口中说的感情破裂。至于原告声称被告养育一子拒绝与原某乙,被告认为并非事实。原告为家中长子,又是湛江地区农民之后,非常看重子嗣,若被告没有为其生育子女的打算定能料想婚姻不得长久,又何必结婚呢?相反,被告十分喜欢孩子,从2006年毕业就从事教师工作至今,还常常义务教小区小童画画,所以,并非是被告拒绝生育,而是因为原告认为被告年纪己老,生不出孩子,常口口声声说“女人年纪大了就没有用处”;其实是原告因为思想守旧,从不检查身体,经常与朋友吃饭醉酒进院治疗,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三十岁的小伙子就像四十多岁。生育并非单方面的责任,可原告总是埋怨是因为被告年纪大。近半年来,原告声称其父母和弟媳要来居住一段时间,让原告回娘家居住一段时间,确实见原告父母等人前来居住,被告也没有多想。可不久被告在原告的朋友圈里看到原告经常与其他女子有亲密私照,后又删除,被告偷偷保留数张。被告一直默默忍受,被告提出要回到臻汇园居住,但是原告以“没有位置”为由拒绝,甚至将被告赶走。不久后被告就收到原告的诉讼材料。二、关于原告所列举的债务并非属实。被告认真阅读材料后认为原告与其亲姐叶庞清、亲姐夫林怀庆存在伪造债务、恶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首先,原告声称被告没有在共同物业居住一天并非属实,事实上被告不但有居住于此,房子从购买都装修完成,均是被告与被告父亲一起监督完成,而且房子的画室、卧室均是被告设计并与装修师傅沟通完成。至于购房的资金,实际是原告挪用被告父亲财产,借其大姐名义所买,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银行流水证明均可清晰证明原告挪用被告父亲以及“恒成电器行”其他股东财产的事情。其次,原告生于湛江农村家庭,父母为农民,数十年均没有工作与收入,原告有两个姐姐,一个弟弟,亲姐叶庞清与亲弟叶振文均没有正规学历,在广州打着零工,二姐叶燕清居住在湛江,任职中学英语教师,可以说,叶某的原生家庭可以说是一穷二白,原告包括其直系亲属,以及其直系亲属的配偶均经济能力极之有限,根本不存在有巨额收入购买数个房产(2014年在广州购买两处房产,在肇庆购买一个房产,2013年中在湛江购置一单位房产)。原告亲姐叶庞清任职会计,收入微薄,其姐夫林怀庆一直没有正式工作,现在原告的恒创修车行打工(原告将修车行挂以李康其为法人,事实上李康其为原告的司机,实际未有出资),原告通过多次挪用被告父亲商行资金以及夫妻共有财产,转账于原告亲姐叶庞清账户,所以购买加州湾之转账单据上的资金来源并非合法,现“恒成电器行”法人及股东已在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原告所列举债务未明晰,尚存争议。最后,原告所列家具款债务,被告不同意,因为在2014年,原告与其亲姐弟同时购置房产并同时装修,购买家具款项未能证明其实际用途,被告亦未见其所称家具之去向。而原告亲姐夫林怀庆与原告出具两个月的“债务流水账”并未能明确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以及实际用途;于此同时,原告名下的奥迪HDW098小车,首期出资是属“恒成电器行”的货款所购,并非从原告账号购置,其后直到临起诉离婚近两月,原告与其姐夫林怀庆用银行互相过账的方式举证两人存在债务关系,原告并用协议转让的形式将小车转让给亲姐夫林怀庆称其“用于抵债”,此行为被告认为原告与其姐夫属虚构债务并无权处分。林怀庆与原告自作聪明的“债务”举证行为,使原告叶某及其亲姐叶庞清、亲姐夫林怀庆看起来更像是职务侵占行为的团伙作案。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有明显的恶性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债务、共同财产均未明确,均尚存争议,并且有职务侵占罪之行为尚在侦查。生育问题,并不是一个用来抛弃糟糠的借口;出身贫穷,对钱财的向往可以理解,但并不该为了金钱不惜以身犯险,以身试法;虽然如此,但原告与被告相识、相知、相爱十余年,曾一起走过风风雨雨,一同创业,一同建设家庭,从零开始,从有到无,从一穷二白到小康之家,本该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被告依然相信原告是一时被美色与金钱蒙蔽,仍然相信浪子会回头,因此请求法院判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叶某与游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事后彼此又缺乏沟通。现叶某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叶某与游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叶某与游某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叶某与游某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作沟通,定能搞好夫妻关系。叶某要求与游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与被告游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应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