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孙供宣与赵师弘、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供宣,赵师弘,王金英,赵晨光,丁春艳,赵烽光,郭瑞娇,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36-2号原告孙供宣,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师弘,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金英,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晨光,男,1987年10月12日。汉族。被告丁春艳,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烽光,男,1988年9月2日出生。被告郭瑞娇,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理人赵师弘,职务:董事长。原告孙供宣诉被告赵师弘、王金英、赵晨光、丁春艳、赵烽光、郭瑞娇、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俊岭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