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瞿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71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9月12日起,被告人瞿某租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潭阳村8组的民房,开设“浪漫情缘休闲店”,容留赵某、罗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失足妇女卖淫。2015年5月10日左右及5月22日左右的晚上,袁某(已作行政处罚)2次至该店内以每次150元的价格与赵某实施卖淫嫖娼违法活动。2015年6月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嘉宝酒店8210房抓获了卖淫嫖娼人员罗某、余某(均已作行政处罚)。6月4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浪漫情缘休闲店”当场抓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文某、向虹英等4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及被告人瞿某,并当场扣押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证人袁某、赵某、文某、罗某、余某等人的证言,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作案现场的照片,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的雨公(黎)决字(2015)第1061号-第10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瞿某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瞿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瞿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二、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胜人民陪审员 郭建湘人民陪审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