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淦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负责人陈贺,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淦明,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淦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部门等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淦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3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2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