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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宋民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霍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446号原告霍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平伟,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邵明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