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成荣、牛善龙等与郑明勤、张华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荣,牛善龙,牛莲龙,郑明勤,张华山,诸城市万嘉天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荣,女,194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牛善龙,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牛莲龙,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郑明勤,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华山,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万嘉天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辛兴镇驻地兴贸北路14-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明勤、张华山、诸城市万嘉天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