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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7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曹跃明与喻华东、薛金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跃明,喻华东,薛金珠,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727-2号原告曹跃明,居民。被告喻华东,居民。被告薛金珠,居民。被告李政,居民。被告喻华洋,居民。被告张飞,居民。被告季鹏,居民。被告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城东干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喻华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跃明诉被告喻华东、薛金珠、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跃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华东同时作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金珠、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跃明诉称,2015年1月7日,被告喻华东、薛金珠因经营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16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利息每月结算一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喻华东的上述借款由被告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几名被告未能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七名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起诉后,双方当事人对帐目进行了结算,截止2015年8月18日止,被告喻华东尚欠本金110万元未能归还。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七名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2%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被告喻华东、薛金珠、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喻华东、薛金珠向原告曹跃明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本人因经营需要,现向曹跃明借到人民币165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利息每月一结清;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上述全部债务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该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因本借款发生纠纷,出借人有权选择由响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喻华东、薛金珠在借条中借款人一栏后签字并捺印;姜家鑫及被告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分别在借条中连带责任担保人后签字并捺印,盐城市同舟缘酒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借条中连带责任保证单位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日,原告曹跃明分二次,一次100万元,另一次65万元,共将165万元转至被告喻华东帐户名下。起诉后,原告曹跃明、被告喻华东、喻华洋对部分款项进行了结算,截止2015年8月18日,被告喻华东、薛金珠尚欠本金110万元未能偿还。另本院根据原告曹跃明的申请,已依法裁定对被告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位于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响陈路北侧、城东干道东侧八幢房屋(产权证号为:响经XJ00571-005**号)进行了保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银行转帐凭证、结帐说明、本院(2015)响民初字第01727-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喻华东、薛金珠向原告曹跃明借款,有借条、银行转帐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对借款金额、利息等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故原告曹跃明与被告喻华东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后被告喻华东归还了部分款项,后双方当事人也对帐目进行了结算,截止2015年8月18日被告喻华东尚欠借款本金110万元,对此被告喻华东、薛金珠应予偿还。原告曹跃明要求被告喻华东、薛金珠从2015年8月19日起承担借款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因该标准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对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被告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为被告喻华东、薛金珠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与上述几名被告之间保证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承担归还借款本息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喻华东、薛金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曹跃明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喻华东、薛金珠向原告曹跃明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喻华东、薛金珠追偿。案件受理费1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0元,由原告曹跃明负担6550元,由被告喻华东、薛金珠、李政、喻华洋、张飞、季鹏、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负担181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品花审 判 员  于开国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莲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