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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895号原告张文军。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五成,院长。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文军负担。审判员  肖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