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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驰与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美高光电(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何驰。委托代理人:何科能。被告: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南方花园B区明珠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被告:美高光电(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D座-202-1室。法定代表人:吕小丽,经理。本院在审理何驰诉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美高光电(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0元应减半收取26900元,准予原告免交。审 判 长  胡 进代理审判员  刘光英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赖 春 百度搜索“”